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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项政策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湖北在线 湖北生活要闻聚焦  |  2017-10-16 21:35:42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湖北省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北省人社厅总会计师、党组成员高忻介绍《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王有哲 摄

高忻介绍,《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个方面的扶贫政策。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方面,该省明确了从入口上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省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政策方面,实行“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的健康扶贫模式,解决罹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贫困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且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5%;将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先行支付,确保贫困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获得工伤待遇;对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本人将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仍可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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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王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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