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公布环境资源案例:擅自向渗坑排放重金属锌的废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据介绍,近年来,石市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2015年至2016年10月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61件。同时,自2015年以来,共受理污染环境罪案件153件,涉案人数312人。已审结127件,涉案265人,除6人被判缓刑或仅处罚金外,其余259人均被处以实刑。
案例1
擅自向渗坑排放重金属锌的废水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许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晋州市北彭庄村东开办了一个镀锌厂。雇用田某某和潘某某分别担任两个班组的负责人,负责车间的生产、排污工作。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没有环保部门环评和排污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生产废水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区两个渗坑中,渗坑未作任何防渗处理,严重污染了环境。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将田某某、潘某某抓获,当月27日许某某自动投案。
判决结果:新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废水,经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通过暗道、暗管等方式向渗坑、渗井以及河流、溶洞内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环境修复困难,是当前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冯月静 编辑:湖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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