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武隆景区诉《变形金刚4》未植入标识案一审宣判
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有限公司起诉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7日在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赔偿喀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驳回喀斯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一九零五公司反诉请求。
这是重庆首例涉外影视植入广告合作纠纷。一九零五公司是电影《变形金刚4》合法授权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伙伴。2013年12月26日,喀斯特公司(甲方)与一九零五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甲方分四期支付乙方费用600万元,并协助该影片在景区顺利拍摄。
2013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喀斯特公司为协助电影《变4》在武隆景区拍摄,对武隆天生三硚景区进行封闭。
2014年4月4日,一九零五公司通过邮件告知喀斯特公司电影《变4》中拟呈现“中国武隆”标识的设计字样。同年4月14日,喀斯特公司向一九零五公司支付前三期合作费480万元。
2014年6月23日,喀斯特公司在《变4》公映前受邀观看该影片,但电影画面中未能呈现“中国武隆”标识。次日,喀斯特公司函告一九零五公司,要求其确保影片上映后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同月26日,派拉蒙影业回复称,其未将用作拍摄的占位标识改为“中国武隆”标识,愿意通过在全球发行的DVD、电视和数字播放平台中显示正确的标识,并提供一个包含正确标识的特别版镜头用于宣传。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贤 编辑:湖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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